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為保護國內產業(yè)和公平貿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進口原產于臺灣地區(qū)的聚碳酸酯(稅則號列:39074000)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商務部已經發(fā)布2023年第30號公告,明確了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產品的具體商品范圍。
針對上述決策,現(xiàn)將有關商品編號申報的具體要求公布如下:
1、當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申報進口稅則號列39074000項下的商品為屬于實施反傾銷措施范圍的聚碳酸酯時,所需填報的商品編號為39074000.10。
2、當申報進口稅則號列39074000項下的商品為雙酚A型聚碳酸酯,并且其按重量計含量小于99%時,所需填報的商品編碼為39074000.90。
請廣大進口商務單位和相關代理人員嚴格按照上述編號申報要求進行操作。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5日起正式生效,敬請廣大企業(yè)和公眾予以關注并遵守。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的說明,可隨時聯(lián)系商務部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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